
浙江海盐市场监管部门成功调解一起由定金引发的汽车消费纠纷
本想买辆轿车方便出行,没想到车子没提到,却惹了一肚子气。最近,沈荡的万先生和朋友为买车的事情头疼不已,幸好,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他们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万先生和朋友居住在沈荡集镇上,工作在海盐县城,每天来回很不方便,于是想买辆轿车代步。前段时间,万先生和朋友一同来到沈荡一家汽车销售店看车,两人都看中一款大众车,谈好价格后,每辆车支付了2000元共计4000元的定金。另外,保险和贷款也同步由销售方代为办理。
7月上旬,万先生和朋友高高兴兴地去汽车销售店提车,却发现新车有70多公里的行驶里程数,觉得不符合常理,怀疑是二手车,加之回想起购车过程中,销售方在谈好价格后又不断加价,且之前承诺赠送的东西也没有赠送,万先生和朋友越想越来气,觉得受到了欺骗,要求退车且退还定金。
对于万先生和朋友提出的要求,汽车销售方予以拒绝,他们认为保险和贷款已经在帮客户代为办理,而汽车也是他们特地从外地调配过来的,确确实实是新车。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万先生和朋友来到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沈荡分局,寻求调解。县市场监管局沈荡分局在接到相关信息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积极组织消费者与销售方进行调解。
在本次消费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点就在于轿车是否是新车。对此,调解人员认为,销售方本地没有新车,于是从外地调配过来,车辆在调配过程中行驶了70多公里,属于正常范围,应认为是新车。但是,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确将此信息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本地的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调解人员认为,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的加价行为及承诺赠送的东西不兑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消费者支付的4000元定金是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一种约定,销售方没有明显违约行为,退还定金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可以通过协商做适当补偿。
经过调解人员多次耐心调解,消费者与销售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退还该车,销售方退还每辆车500元共计1000元的定金,车辆办理的保险及贷款则由销售方负责处理解决。
很多人会问,为何定金不能退还?记者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调解人员,其解释说,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定金具有两个作用,它不但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还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如双方合同对违约的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约定时,若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接受方返回定金;若接受方违约,应双倍返回给付方所支付的定金数。”调解人员说。
针对这起消费纠纷,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在购买轿车等大件商品时,市民要谨慎购买,与销售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对购买商品的价格、质量、保修等属性进行全方位描述,并体现在合同中加以确定。一旦销售方违约,可依据合同要求赔偿,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管及消保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