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党〔2016〕8号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各分会: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已由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4月1日校党委扩大会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我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陕西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三条我校成立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下设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我校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有关法律专家及校办、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部门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教代会聘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工会、监察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工作办公室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和裁决。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做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 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申诉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人是我校有关部门、院系或其他组织机构。
第九条申诉受理范围
(一)对我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校内单位(部门、组织)在聘任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反映后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仍存异议的;
(三)校党政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申诉时效为30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请求,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请求不清,申诉事实、理由、依据或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但申请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受理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准许。
被申诉人认为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进行复议;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期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一般应有7名或9名委员参加,特殊申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委员人数。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案件做出裁决时,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裁决书于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裁决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裁决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决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