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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下教师校内申诉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以陕西科技大学两起申诉事项为案例
2016-09-11  

摘要:在教职工校内维权机制缺少成熟路径的情况下,陕西科技大学教师申诉制度经历了从探索、建制到实践的过程。文章以两起教师申诉事项为案例,详细介绍了陕科大的教师申诉机制,解剖了教师申诉制度的运行、实施中的优势和难点以及工会作为制度执行方的角色和作用发挥;试图为聘任制下教师校内维权通道的开辟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推动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聘任制   教师  校内申诉机制         

一、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中,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理念在高校正日益深入,加大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已经成为当代高校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高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师聘任制度的逐步深化,又使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聘任制实行前,教师与学校具有高度的“归属”和统一,聘任制实施以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成为基于学术自由前提下的特殊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教师对学术权益的追求等都在深刻的影响着教师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此背景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为现代大学制度下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此项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既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学校稳定的必然要求。

教师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的一项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2003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没有成熟的诉讼机制,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高校建立了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二、陕科大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体系的具体解读    

陕科大现有在编正式职工1700余人,另有外聘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等,劳动用工复杂。一段时期以来,教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是通过向职能部门、学校领导反映来谋求解决。有些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比较复杂,或由于诉求者认知水平有限,容易形成片面、过激认识,造成“缠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类似案例在我校已有发生。非正常的争议调解渠道已经影响了和谐校园的构建,也与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不符。为此,2010年开始,学校党委经研究决定由工会牵头,探索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专门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解决,及时化解矛盾,让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权利受损后首先在校内得到及时救济,将教师的申诉权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陕科大工会经过多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高校的申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参照国内高校已有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组建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这三部分紧密配合,构成了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关于申诉制度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由总则、申诉范围、申诉处理、申诉申请与受理、申诉处理等组成。申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八个阶段:1. 提交申诉申请书。2.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3. 申诉办公室就申诉案件进行调查。4. 被申诉单位书面答复、纠正,行政职能部门答复、纠正。5. 申诉办公室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申诉事项双方的诉求进行调解。6. 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就申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7. 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8. 送达,执行。

(二)关于申诉机构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三个部分构成:教职工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法律专家。为了保证委员会最大可能代表教职工利益,提高申诉制度的威信,申诉委员会的教师代表均来自于全校各个院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教职工代表从12个学院等部门民主推选候选人,都具有副高(教师代表)、正科及以上职称或职务。第一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经过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委员共1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11人,部门代表7人(工会、监察处、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法律专家1人。

(三)申诉制度的特点

与劳动争议调解等传统维权方式相比,教师申诉程序制定中,注意最大可能的从程序上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义。

一方面完善时效制度。明确了申诉程序各个阶段的时限。其次,引入听证程序。为了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申诉中引入听证程序,使得学校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申诉问题时能够充分听取申诉方的陈述和意见,真正以正当程序来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对于保障申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意义重大,其有利于增强申诉程序的辩论性和透明度,使教师的合理权益不仅能够实现,而且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前期对申辩双方调解无效后,以“听证”为关键环节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发言。 2.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分别发言。 3.双方辩论。4. 委员就申诉事项现场提问。 5. 休会。全体委员就申诉事项进行合议、投票表决。6.宣布会议裁决。最终,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意见作出申诉裁决。  

三、从两件个案分析陕科大教职工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    

个案一:一起有关教学成果评比申诉事项的处理

2011年5月,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了教师张某诉学院2011年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侵害其权益一事。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申诉委员会对张某申诉事项的处理经过三个阶段:调查,调解,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做出裁决。

调查和调解。调查和调解是申诉事项处理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部分。由于申诉处理委员会隶属于教代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所以前期大部分工作都由校工会人员完成。本案中,校工会人员多次到被申诉学院调查了解情况,并到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的主管部门教务处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学院和教务处先后向“申委”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经调查,学院表示,在“2011年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中,确实存在“瑕疵”,即评委中有个别人参加了本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比,没有完全回避,申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存在。在教务处的指导下,                     6月 3日 ,学院召开了由该院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共21名骨干教师组成的教学委员会扩大会议,对学院2011年3月推荐参评校级教学成果奖的8份材料进行了复议,复议结果比之前有所变化,但教师张某的项目仍未被评选上。针对复议过程与结果, 6月 5日 ,张某再次向“申委”提出申诉,以学院教学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未让其个人发言陈述”等程序不当、导致申诉人项目仍然未被选上为由,提出申诉请求:要求学校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委”对双方意见进行再次调解,无效。

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裁决。   9     月15日   ,“申委”向双方送达了《关于召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于 9月 23日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裁决。在听证环节,教师张某与被申诉方某学院代表就申诉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经过合议,“申委”委员认为,学院召开扩大会议进行复议,过程公开透明,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最终,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投票做出裁决,即“不支持申诉人张某‘要求学校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申诉请求”。

通过申诉处理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申诉人张某的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权益得到了尊重。特别是第一次诉求,学院承认了自己工作中“有瑕疵”,召开了扩大会议重新进行“复议”。虽然第二次申诉请求并未得到支持,但对“申委“的裁定,张某表示支持和认可,学院的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个案二:一起职工与学院经济纠纷的申诉事项处理

2012年1月,退休人员李某认为,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学院未结清自己有关欠款,导致其受到4825元的经济损失,多次找现任院领导未果,继而多次找校领导解决。对于比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校领导劝其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委”接受了其申诉书。由于涉及经济纠纷,利益关系复杂,前期调查和取证内容更为繁杂,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也较多。针对双方的多项利益冲突,调查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互不退让,但都表示尊重“申委”的裁决结果。最终,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裁决,为申诉人李某挽回经济权益3147.6元,双方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

四、经验与启示    

通过以上两件案例,我们感到,申诉处理机制是帮助教职工快速进入争议解决的制度化渠道。通过公开调查、调解、听证、质询、申辩、投票表决、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公正,达到争议解决的法律化、制度化和专业化。

1、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学校党委的重视和推动。陕科大教职工申诉机制是在学校党委的全力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校党委的重视为后期申诉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让校工会作为制度执行者的作用才得以充分发挥。    

2、“申委”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负责事件前期调查,调解,发挥了工会天然的“调解”作用,创新了工会的维权机制。由于申诉事项均为校内争议,前期的调查、调解尤为关键,对后期申委的裁决和执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需要调查人员扎扎实实做细工作,从纵横交错的纷乱情况中理出头绪,采取机动灵活的策略解决调查取证中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让工会这一群众组织天然的“调解”作用得以发挥,为工会提供了一个维权的“武器”,从制度层面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保障和依据,开辟了工会职工维权的新渠道。

3、校内申诉制度提高了教职工维权的法律意识,规范了维权途径和手段,避免了以往的“缠访”和过激行为。由于高校学术工作具有高深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外部人员很难胜任相关专业事务的判定,直接引入解决争端的外部机制(如仲裁或诉讼)会使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矛盾更难调和,更好的办法就是首先通过大学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来化解有关冲突。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为教师在学校内部设立了权利救济途径,尊重教职工的申诉权与知情权,使教职工的权利、人格都得到了充分尊重,更符合大学学术工作环境的特点,更值得采用。

4、监督、约束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的主体,在纷繁复杂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发生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以往教师的申诉对象和受理申诉单位往往是行政部门同一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缺陷。而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施,有第三方给事件双方进行仲裁评判,对行政部门权力的运用有了监督和约束机制,督促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定,从而提升学校的总体行政管理水平。

5、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陕科大校内申诉制度从建立到运行仅仅两年,处理申诉案件3起。基于时间和经验缺陷,申诉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申诉程序瑕疵、申诉制度的便宜性不够、申诉委员法律知识欠缺、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职能部门对申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等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丽、韩玉亭.《美国公立大学教师申诉制度探析——以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为样本》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08期

[2]. 杨珍、刘彦博.《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第6期。

[3].于春华.《论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6月第6期。

[4].杨珍、刘彦博.《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研究综述》,药学教育,2007年第23卷第2期。

[5].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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